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如符合相關規定,可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房市交易熱絡,許多民眾也興起一股換屋潮,出售原有自用住宅而重新購入新自用住宅,若新購入之土地為預售屋基地,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之相關優惠?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預售屋及土地,如該預售屋於此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內,退還其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