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供村里辦公處使用,准就實際使用基地比例面積免課房屋稅及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太太為一位熱心公益的地方人士,為了促進地方利益,無償提供自家房屋的一樓供作里辦公處使用,則陳太太有無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相關減免條例之適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關於提供自宅作為村里辦公處使用,如有明顯界線可以劃分,在無償借供使用期間,准就實際村里辦公處使用之房屋面積及其所占基地比例之土地面積,依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5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