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吳先生居住於幸福社區內,為了社區內居民居住的方便性,將其所有的土地供社區內居民做為道路使用,而幸福社區為一加築圍牆並設警衛管理的獨立社區,則吳先生供居民使用之土地是否有免徵地價稅之適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本案吳先生所有之土地,既經查明係供別墅社區內道路使用,雖社區四周加築圍牆並設人管理,但外來訪客仍可進入,應視為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其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准予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