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拍屋仍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購買法拍屋仍應申報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買法拍屋也屬買賣行為,依規定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不論所標購之房屋是否已辦理保存登記,均應於期限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為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以免加徵怠報金。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6/01/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