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錢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銀錢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其性質屬銀錢收據,除了營業發票或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外,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包括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所書立之收據。另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如於收據中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繳印花稅。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收到票據出具收據時,記得在收據中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才能符合免稅要件喔!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廖美女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9

更新日期:2016/01/1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