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同時出售,可視為一次出售,皆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其合計面積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可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所謂的「同時出售」除了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必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一次出售。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時出售不同稅捐稽徵機關轄區範圍內之土地,可就近向其中一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並加蓋收件章戳,即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為準統一視為申報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