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換雙方均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交換雙方均應報繳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稅務局指出,房屋相互交換契價相同時,申報繳納契稅稅率為契價的2%,如該兩棟互換房屋之契價有高低時,除了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計算契稅外,差價部分有支付價金者則應以買賣稅率6%計算契稅,未支付價金屬無償移轉者則應以贈與稅率6%計算契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與某乙各有房屋乙棟,評定價格分別為100萬元及120萬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甲並給付乙差額2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則甲應課徵契稅為3萬2,000元(100萬× 2% + 20萬× 6%);乙應課徵契稅為20,000元(100萬× 2%)。您如有契稅申報繳納之疑義或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6/01/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