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須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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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須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申請復查表示,其繼承取得土地,仍維持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收到地價稅繳款書後,才知要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雖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須重新申請適用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以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取得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皆須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試用。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6/01/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