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遭強制執行,分期繳納應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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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分期繳納應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
  稅務局指出,義務人因滯欠本縣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強制執行案件,如因上述原因繳納確有困難者,無法一次完納,得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欠稅案件,務必按期準時繳納;如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並逕就義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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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6/01/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