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應納綜合所得稅不能以繳納印花稅來取代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支付工資所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繳印花稅?想貼用印花稅票,不要申報薪資所得。

 稅捐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要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但工資收據在印花稅法第6條第1項第8款有規定,薪給、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

 稅捐處說明,由於薪給、工資免納印花稅,故所開出之銀錢收據,不用貼繳印花稅,但支付機關要注意申報扣繳憑單,交受僱人列入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以免受罰。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由於工資收據沒有印花稅之納稅義務,因此誤繳印花稅可以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