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拍定人應在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漏報遭查獲,除應補繳稅額外,另加徵怠報金或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亦屬於買賣的一種,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若匿報或短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或經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注意申報及繳稅期限。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電話:089-231600-28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