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請記得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屬買賣契)、或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屬交換契)、或由長輩出資以晚輩名義為起造人名義(屬贈與契)等情形,承受人應於建物建造完成,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未於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為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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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6/0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