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徵收田賦(目前停徴)。係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林業、養殖、鹽業、水利、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而言。因此,原符合課徵田賦之非都市農業用地,經變更或更正編定為非農業用地者(如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已不屬課徵田賦範圍,應課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經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如同時符合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及編定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之規定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始可繼續課徵田賦。另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每年5月向農業機關申請查編後,據以改課田賦。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