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立承攬契約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完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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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立承攬契約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完納印花稅

(臺中訊)張先生經營工程承攬業,標得一大型工程承攬契約,因工程合約訂定按實作工程數量結算總價,詢問是否於工作完成後再依結算金額貼立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約如訂有明確金額者,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足印花稅票;如需工作完成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金額。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常有書立承攬契約之納稅人以為印花稅是工作完成時才須繳納,這是不正確的觀念。因印花稅屬憑證稅,依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是以,納稅人如有書立承攬契約交付或使用時,即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完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