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不動產契約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者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
  稅務局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不動產契約書已計貼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其已貼之印花稅票不得退還。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印花稅相關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