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購公共設施保留地需重新申請免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增購公共設施保留地需重新申請免徵!

民眾張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在103年6月受贈取得分別共有的學校用地,在103年7月向稅捐處申請免徵地價稅,經稅捐處審認該土地屬應徵收而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經實地勘查後,該部分的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符合免徵地價稅的規定,准予免徵。張先生又在104年7月拍賣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持分土地,104年地價稅開徵時,他卻收到地價稅稅單,感到非常疑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19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均有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由所有權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起減免。因此,張先生104年7月拍賣取得的其他共有人持分土地,並未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所以,該部分的土地要以千分之六的稅率來課徵地價稅。張先生了解後,馬上在104年11月提出申請,雖經稅捐處審查後,符合免徵規定,但只能從105年起免徵。

更新日期:2015/12/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