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農舍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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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於農業用地合法興建之農業設施或農舍,其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核屬土地稅法第10條所稱農業用地範圍,依同法第22條規定徵收田賦。如合法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或農舍,未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使用者,已不屬農業用地,自無徵收田賦之適用,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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