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娛樂活動或設備供人使用 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提供娛樂活動或設備供人使用 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娛樂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經常性或臨時性提供娛樂活動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未於舉辦或開業前,向稅務局辦理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將補稅並處罰鍰。

  屬於經常性提供者,如電影、網咖、KTV,未於舉辦或開業前辦理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依娛樂稅法規定,將處新臺幣1萬5,000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屬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未於舉辦前辦理稅籍登記及徵免手續,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稅務局呼籲,民眾於提供娛樂活動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前,一定要辦理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您有任何稅務問題,請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