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可申請改課田賦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照顧農民,落實扶植農業之政策,對於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土地,其應核課之田賦已自民國76年起停徵;另外對於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可申請改課田賦,申請期間自今(100)年起改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原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受理申請單位為各轄區鄉、鎮(市)公所之農業主管單位,土地所有權人若有符合以上要件者,必須在時限內提出申請始可課徵田賦(亦即免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期間內,向各轄區鄉、鎮(市)公所之農業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後,將由農業、地政、稅捐、工務(建設)及鄉鎮(市)公所等單位組成之會勘審查小組,至現場實地會勘審核認定。另該局特別表示,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如所有權人變更,其土地若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時,新的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該土地會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該局將竭誠為為您服務解答。  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