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節稅有撇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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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節稅有撇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多處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要如何申報才能達到繳稅最少、最省荷包的效果?

該處說,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名下多筆自用住宅用地,當然是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為最划算、最省荷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時出售多筆自用住宅用地申報按10%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符合下列要件方可適用:
一、無出租、無營業,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
二、買賣契約之「訂約日」均為同一天。
三、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之 「申報日」要同一天。
四、面積必須受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之限制。超過部分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五、超過上開面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選擇各筆土地優先適用10%稅率之順序;土地所有權人未選擇時,稅捐機關會依各筆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

更新日期:2015/12/1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