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取得統一發票規避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義務將受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透過個人仲介購買不動產,支付予該個人之佣金,屬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本市某A公司95年度透過仲介購買乙筆土地,其支付購買該筆土地之仲介費用係以支付予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方式為記帳憑證,並以進項稅額扣抵當期營業稅銷項稅額。嗣經查獲開立該張仲介費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為一無資本額專為虛開發票而設立之公司,經本局調查購買該筆土地交易及支付仲介費用資金之流程,發現A公司洽談該筆土地買賣事宜均透過個人B君仲介,且仲介費亦由B君領取,該筆仲介費依稅法規定應屬B君之仲介收入,A公司支付該筆佣金應辦理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惟A公司卻以支付營業人佣金方式,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營業成本費用項目,除逃漏營業稅外,也涉嫌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乃依同法第114條規定,除責令補繳扣繳稅款外,並處以1至3倍之罰鍰;至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部分,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補稅送罰。同時就B君逃漏綜合所得稅部分,另核定補徵稅額及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制度乃我國課稅綜合所得稅之重要基石,綜合所得稅得以合理課徵,租稅公平得以維護,均有賴扣繳義務人之協助,故法令乃賦予扣繳義務人較重之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人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確實辦理扣繳事宜,以免受罰。【#093】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潘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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