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可申請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因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希望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被另一方查閱時,可於100年3月15日前(原作業期間4月20日),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利用網際網路申請者,應於100年3月1日起至100年3月15日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9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將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國稅局強調,為配合100年實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查詢涵蓋之所得人範圍擴大至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列報扶養之在國內有正式學籍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滿20歲子女及前兩個年度連續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因此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項目分為兩種1.本人與配偶分開提供或2.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民眾如有需要,請於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以保障您的權益。【#091】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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