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承租店面或辦公場所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扣繳單位承租店面或辦公場所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供營業或辦公等用途,於給付租金時應按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總額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納,惟所得人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所近日查得轄內扣繳義務人甲君承租店面作營業使用,每月支付租金42,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得人如為國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之稅款即4,2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惟甲君漏未扣繳,且未於次年法定申報期間(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經該所追補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且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補報補繳,可減輕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蔡聰慶,電話:04-22612281轉209)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