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請記得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請記得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誤認為新取得土地仍維持作自用住宅使用,無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等收到當年度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卻因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以致稅負增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經由買賣、繼承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所有權人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後,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