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納,查獲多次會遭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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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納,查獲多次會遭連續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於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行駛公共道路並遭查獲,除補稅外,應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屬行為罰性質,會依各次違章行為裁罰,逾滯納期滿後未完納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經多次被查獲,會依不同查獲日連續處罰,1年內經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處0.6倍之罰鍰,為免荷包失血,請民眾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