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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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如何計算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代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依財政部72年10月3日台財稅地36963號函釋規定,無論人數多寡,於計算遺產淨額時,均可依法減除其扣除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於103年2月2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乙,惟乙於102年2月1日以前死亡,遺有3名成年子女,依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由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3人繼承其應繼分,是甲之繼承人為乙所遺子女3人,其每人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除額,又該扣除額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500,000元,是甲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500,000元(3人*每人500,000元),於計算遺產淨額時,得自遺產總額扣除。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郭淑楨,電話:04-23051116分機117)

更新日期:2015/12/1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