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人持有之房屋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非自然人持有之房屋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住家用房屋稅率分為供自住使用房屋1.2%及其他住家用1.5%。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須為自然人持有之房屋,同時符合下述3要件:1.無出租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非自然人持有之房屋,縱然供住家使用,仍應按其他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取得房屋後供個人自住使用,並符合上述自住使用要件者,請記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改按自住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76969。
承辦人:江進成聯絡電話:04-8320140轉218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