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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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之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黃小姐邀鄰居一起繳納地價稅,發現自己應繳地價稅額比鄰居還多,於是持繳款書至稅捐處詢問是否課徵錯誤,多繳的稅額可以退還嗎?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黃小姐所有土地地上建物1樓供營業使用,2樓以上雖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但因從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全部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沒有錯誤,黃小姐現在提出申請,因今年度申請期限已過了,作為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只能自明年起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作為營業使用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5/1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