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人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後對其餘稅款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同共有人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後對其餘稅款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蔡姓二兄弟多年前共同繼承一棟祖厝,因尚未辦妥分割繼承故為該房屋之公同共有人,兩兄弟多年前向稅捐處申請按應繼分分別繳納房屋稅,因此每人每年各繳納二分之一房屋稅,但老大今年五月繳清該房屋半數稅款後,卻又在8月收到該屋其餘半數稅款之催繳稅單,詢問稅捐處是否作業錯誤?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公同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稅捐處依蔡姓兄弟申請分別開立寄發房屋稅單,係為方便其繳納,但並非經分單後即改變原來公同共有關係,亦即蔡姓兄弟就繼承之房屋尚未辦妥分割繼承前,對其應負之房屋稅仍屬連帶債務。因此,稅捐處今年五月無法向出境在外的蔡家老二合法送達稅單,於是在8月辦理催繳作業時改向負連帶責任之老大催繳;蔡家老大瞭解相關規定後便繳清其餘半數稅款,並決定等弟弟回國後辦理分割繼承。

更新日期:2015/1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