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如何徵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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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如何徵免房屋稅?

近日有民眾詢問,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可否申請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本身所有且作為辦公室使用的房屋,可以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但是以相同之行業、職業、產業或特定人員為主要受益對象的事業或社團,例如:宗親會、同業公會、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則不能免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以促進公眾利益為目的之法人(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組織)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之會議室、圖書室、講習堂、禮堂、檔案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等均可免徵房屋稅。

該處呼籲,公益社團如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請檢具經核准為公益社團之證明文件,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辦理減免事宜,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更新日期:2015/12/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