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鄰房屋打通作自用住宅使用可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毗鄰房屋打通作自用住宅使用可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吳先生購買大樓同一層樓2戶房屋,因單戶坪數太小,所以將毗鄰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因戶籍僅設立在其中1 戶,詢問另1 戶住宅是否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必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以及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換言之,地上房屋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上即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為顧及實際自用住宅之需要,財政部特別解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且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時,是可以合併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的。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住宅房屋打通使用時,該處將派員實地勘查毗鄰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本案吳先生將2戶房屋之隔牆打通以增加住宅使用面積,且已在其中1 戶房屋設立戶籍,因此准予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而節省不少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5/1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