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減輕裁罰倍數之規定只要補繳稅款即可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倘經查獲,只要於稅捐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即可適用減輕處罰之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進貨時,常因一時不察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縱能證明確有進貨之實,然因屬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除依法應補稅外,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
該局因此呼籲,營利事業於進貨時,應特別注意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合法憑證,倘取得不實憑證並申報扣抵者,如於稅捐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即可適用較輕之處罰倍數。【#090】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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