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外牆繪製或懸掛廣告,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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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外牆繪製或懸掛廣告,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詢問,將其住宅外側壁面出租供他人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並收取租金,是否無法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該處答覆,依財政部解釋有上述情形的住宅房屋,如其房屋內並無出租及營業情形,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仍可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