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收據性質的買賣契約,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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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收據性質的買賣契約,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王先生出售一筆土地成交金額為2,000萬元,與買方約定分6期付款,每次收款時均在買賣契約上逐期簽收,詢問該契約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處答覆,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稅率繳納印花稅,如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時,仍應視同應納稅憑證貼用印花稅票。因此,王先生每期收款時在買賣契約書上簽收及註明收訖,則該契約書已具有收據性質應按千分之四稅率繳納印花稅;亦即應就總收款金額2,000萬元,貼用8萬元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指出,如果金額巨大不便貼花者,可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後,將繳納收據黏貼於契約書上,即完成納稅程序。如果應納稅憑證漏未繳納印花稅,一經查獲除應補稅外,尚須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因此納稅人不可不慎。並呼籲納稅人如有任何稅務疑義,請電話連繫該處或所屬各分處,將有相關人員為您詳細解說。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