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買賣,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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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不動產買賣,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或開立繳款書繳納。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依規定於申報時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移轉契據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移轉契約時,對於買賣條件以及相關事項應該先想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