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互贈房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須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配偶互贈房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須課徵契稅

陳先生將房地贈與妻子,詢問可否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房屋移轉須繳納契稅,夫妻贈與亦不例外;土地移轉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另有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亦即,夫妻贈與土地可向稅捐處申請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待將來移轉第三人時,再一併徵收之。也就是說,夫妻互贈房屋與土地,房屋移轉不能免徵契稅,但土地增值稅部分,可藉由維持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方式,申報暫不予課徵,待將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一併徵收暫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陳太太將來出售該筆受贈土地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對於陳先生持有該筆土地期間所支付之全部改良土地費用比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等,均可一併自漲價總數額中減除;請納稅人注意是項規定,以維節稅權益。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