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寄存送達當日即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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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寄存送達當日即發生送達效力

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遇不獲會晤送達人,或無人代為受領,得將文書寄存於當地之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警察機關,如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之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不論應受送達人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民眾若仍有疑問,可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蔡美玲 聯絡電話:04-8320140分機428

更新日期:2015/12/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