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之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予繳納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印花稅之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予繳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依其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如不足新台幣1元或每件稅額尾數不足新台幣1元部分,均免予貼繳。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稅額不足新台幣1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新台幣1元部分,亦免予繳納。
承辦員:陳玠穎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203

更新日期:2015/12/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