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起個人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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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起個人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由於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對以股利收入為主之高所得者受惠較多,為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財政部於103年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於第1項所定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之計算公式增訂但書規定,自104年起公司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至於法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依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仍維持現制,俟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再依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素杏,電話:04-23051116分機107)

更新日期:2015/12/07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