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放寬起算點年限認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長期持有土地20年以上移轉時,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有減徵之優惠措施,即持有20年以上未滿30年者減徵20﹪、持有30年以上未滿40年減徵30﹪、持有40年以上減徵40﹪。
  該局進一步表示,凡是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就已經取得者,適用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其「持有期間起算點」,修正放寬回歸民法第758條及759條規定,即不再限制需從第一次規定地價那天開始起算持有期間。例如,李君於100年6月1日申報出售在57年1月1日因買賣所取得之A地,該地係在68年10月1日第1次規定地價,依據原規定,應從68年10月1日計算至申報日100年6月1日共計31餘年,僅能減徵30%土地增值稅;但按新規定,則應自57年1月1日取得土地登記日起算,持有年期達到43餘年,減徵率可擴大至40%。
  此外,該局亦提醒民眾,土地持有期間年限之截止時點的認定,除法院拍賣取得者、法院形成判決而移轉者,分別以拍定日、判決確定日為準外,其餘均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日為準。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