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臨時娛樂活動,應事前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或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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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臨時娛樂活動,應事前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或報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凡在本市有臨時舉辦歌唱、舞蹈、魔術、說書、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競技比賽等娛樂活動,對外發售門票、收取費用者,負責人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所舉辦之活動不收取費用者,仍應於事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該處進一步說明,於高雄市轄區,營業人或演出人有舉辦臨時性之娛樂活動,應事前向本處辦理登記(岡山、旗山轄區請洽該兩分處)、申請娛樂稅徵免及票券驗印等手續,並應於演出結束後10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稅處再核發稅單通知繳納娛樂稅。娛樂稅代徵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者,將依規定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更新日期:2015/11/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