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機構出租房屋不得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有關私立慈善機構如有出租房屋,其出租收益全部用於辦理救濟事業者,可否免徵房屋稅?依房屋稅規定,業經立案的私立慈善救濟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稅範圍,以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的房屋為限。因此,私立社會慈善機構的出租房屋,其出租收益雖全部用於辦理救濟事業,惟既非屬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自不得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