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釋疑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15/12/02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釋疑民眾來電詢問,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房屋稅之納稅人是委託人還是受託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既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自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義務。至於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因情形與共有房屋之共有人相似,可由受託人推定一人繳納。更新日期:2015/11/25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