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銷花後不得揭下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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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票銷花後不得揭下重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今年執行印花稅檢查時,發現少數納稅人將原已貼用並經銷花的印花稅票撕下,另貼用於其他應稅憑證使用,被處應納稅額20倍罰鍰。該局特別提醒,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且不得揭下重用,以免被查獲遭處重罰。
承辦員:葉佩玲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511

更新日期:2015/11/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