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 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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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 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道路用地如為都市計畫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前移轉予他人,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道路用地要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計畫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定方式取得者。符合上述條件的土地移轉,請先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於申報土增稅時一併檢附才能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曾楷芬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6

更新日期:2015/11/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