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供其使用車輛可否申辦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供其使用車輛可否申辦免稅?

陳先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無汽車駕駛執照,名下亦無車輛,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名下有車輛,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可否以該輛車申辦免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與其本生家庭兄弟間,仍具有天然血親親屬關係。故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以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車輛申辦免稅,如經查明該車輛確係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依前條規定准予申辦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