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攬契約所列綜合保險費,可否不計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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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攬契約所列綜合保險費,可否不計貼印花稅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建工程承攬契約所編列之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參照財政部令釋規定,屬廠商之營運成本或費用,故該筆向發包單位收取之保險費用,應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代價,為承攬廠商銷售額之一部分,因此,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應納入合約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檢查作業主要目的並非處罰,而是希望透過查核程序輔導及提醒業者自行檢視並依法繳納;如遇應稅憑證金額較大,貼用印花稅票不便,可向該局轄區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於繳納期限內,持向便利超商或金融機構臨櫃繳納。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