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已訂定贈與土地契約,即使離婚後才申報土地現值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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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已訂定贈與土地契約,即使離婚後才申報土地現值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龍井區李先生來電詢問,於104年8月訂定贈與契約,贈與1筆土地給太太,但104年9月夫妻雙方協議離婚,104年10月才申報該筆土地移轉現值,則是否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因贈與移轉土地,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案夫妻贈與契約係於夫妻關係存續時所訂定,婚姻關係消滅後才申報,除經查明贈與契約非於婚姻關係存續間所訂定,仍應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土地時應事先評估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或短期內是否再移轉,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決定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不代表實質免稅,只是延後繳納;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4,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