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您知道嗎?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每年地價稅均以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且不論持有土地期間長短,一律應繳納全年地價稅。
由於地價稅係於每年11月份開徵,往年開徵時偶有民眾誤以為於8月31日以後已移轉原有土地者,即不需要繳納當年度之地價稅。因此,買賣房屋時為避免糾紛,建議您最好在買賣契約中,約定按雙方持有時間比率負擔地價稅,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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