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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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稅款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或供營業、租給他人使用;若贈與移轉登記給配偶,因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於實質移轉,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5

更新日期:2015/11/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